第16章 控辩对攻(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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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将正当防卫设立为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1997年《刑法》放宽限度并增设无限防卫权,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原基础上建立了具体的适用规则,从制度沿革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在逐步降低出罪门槛,立法者将它作为事前权利而不是事后救济,体现一种价值取向,即正义无需向不法让步。
“如果国家和法律对侵害行为置之不理,是对不法的纵容,为公民的防卫权做出过多限制,也是对不法的纵容,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的人去挑战法律的权威,最终造成法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整体崩塌。
“在此,我期待海州区法院能拿出法律人的勇气和担当,采取正确视角和价值取向,准确使用防卫制度,宣告李呈昊无罪,辩护人的意见发表完毕。”
他字字落在灯光辉煌的法庭内,掷地有声,听者为之动容。
不仅是和检察机关碰硬,更是对审判机关施压,其势汹汹,言语间的火力堪称迅猛。
场内一片躁动,审判长神情凝重,听众席交头接耳,随即法庭的注意力来到公诉席,所有人都在屏息等待谌意会怎么回应。
谌意低垂着眼睛,指尖在桌面上缓慢地敲,眉间密布阴云。
安静了好几秒,审判长提醒:“公诉人。”
谌意掀起眼皮,表情没有一丝慌乱,他望向辩护席的闻途,镇声说:
“辩护人纯属过度解读,我方从没有置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也没有要求李呈昊具备理性第三人的清醒,但他是个正常人,应当作出同自己认知水平相当的判断,他能看见,就算他近视也能听见,还有着肢体感受,这些无关理性,纯粹是本能的感知,要求他注意到被害人昏死,我相信并非强人所难。
“辩护人一直在强调李呈昊紧张的心境,但请辩护人想想,过于强调心境何尝不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情绪化犯罪,如果他因害怕的情绪尚且注意不到被害人昏死,还能保持防卫意图吗?试问他扎死被害人那三十秒内,是想着自卫,还是单纯被情绪控制了理智?”
谌意的反攻也一语破的。笔在他指间转圈,他的表情从容,动作似是散漫,话语间却犀利无比:
“辩护人围绕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谈了很多,立法者确实给予公民防卫权,但同时也对防卫权做了诸多限制,这种限制一定有它的意义所在。德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中,权利人受到轻微损害也能剥夺侵害人生命,美国也是如此,西方国家正当防卫的门槛极低,这是受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时,公民有天然的自卫权。
“但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它不适配于我国,我国注重集体利益,这是为什么我国立法要确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我们鼓励防卫,但不鼓励过度使用暴力,如果防卫权不加以限制,生活中一些轻微暴力的冲突很容易升级为剧烈的命案,社会也不再有秩序可言,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从不是一味地鼓励反抗,而是张弛有度,在自卫和反击之中取一个平衡点。”
辩论阶段的激烈碰撞,堪称一场引人入胜的唇枪舌战,法庭的气氛被推至高潮。
“对于公诉人所说观点,我持相反意见。”闻途的辩驳接踵而至,“我强调被告的心境是希望我们设身处地,代入自身进行判断。李呈昊是因情绪而没注意到被害人的状态,而非因为情绪杀人,既然要定罪量刑,那就得讲事实讲证据,公诉人不能仅靠想象来强加因果,没有证据,没有完整的逻辑推理,公诉人凭什么说他是情绪化犯罪呢?
“如果今天的情况都不算正当防卫,这是助长不法的气焰,未来大家都不敢轻易反抗,人人自危,还有多少悲剧会上演?公诉人担心放宽防卫条件会造成社会影响,但问题的根源偏偏不在反击的人,而在于挑起事端的人,如果侵害者没有后顾之忧,会让不法行为大行其道,要稳定社会秩序不从源头解决问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扬汤止沸。
“另外,公诉人陷入了功利主义的误区,是,我们保护集体利益,但我们绝不忽视个人利益,功利主义何尝不是一种唯结果论?过度强调法益的衡量和比较,哪一方所保护的法益更重要就将法律倾斜到哪一方,这种做法何不丧失了法律的公允?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也不管哪种法系和法理,最终的目的都是惩恶扬善、保障人权,不谈人权的法律只会陷入虚无和空幻。
“刑法具有谦抑性,它是补充法和最后法,刑事手段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关系到公民的金钱、自由乃至生命,刑法作为国之重器,绝不能轻易动武,法庭作为刑法的启动者更要掌握好刑法的刀鞘,不必要的时候,绝不将刑法的剑刃指向手无寸铁的公民。
“审判长,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他话音落下,法庭陷入沉寂,紧接着旁听席传来女人的低泣,似乎是李呈昊的母亲,没人再交头接耳,所有人像是被扼住咽喉似的,一时间庭内鸦雀无声。
谌意敲点桌面的指尖变得僵硬,眉头缓慢地拧作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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