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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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糸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糸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一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壠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壠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蕭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裏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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