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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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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诚打算过去催。

法院的台阶非常高,每一次走上去都得花上不少时间。这种设计大概是为了表明法律的至高无上,不过实际上却并不是那么一回事儿,想起来真是讽刺。

刘仕诚事先已经和立案庭的人预约过,所以很容易就进了负责人的办公室。

“来来来。”那立案庭的人看见了刘仕诚,竟然还很热情,“坐坐坐。”

“……”

“吃过饭了没有?”

刘仕诚不想进行这种没有意义的寒暄,他直截了当地问:“什么时候才能立案?”

“这个吧,”对方顿了一下,“我还是认为应该以和解为主,双方息诉止争。”

“正是因为不能和解,才要进行诉讼。”刘仕诚道,“我们多次与负责人进行了联系,也表达了协商意愿,不想无端扩大影响,但是对方却都没有出面,并表示随便我方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

刘仕诚感到有些失望,这么明显的案子都可以不立。

其实,平心而论,现在的环境比几年前已经好了很多。

至少,因为国有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案件,已经在从不予受理缓慢地向给予受理的阶段过渡。

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做出规定,也没有将其排除在普通条目之外。事实上,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而《解释(三)》规定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虽然同时也给出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国有企业自主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因此,由于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而造成争议的大量案件由于无法无据,至今仍被拒之门外。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案件的受理审判过程容易受到干扰。因为机构设置等等问题,法院的人力财力均受控与政府,独立性自然受到了影响。地方政府有时会对国有改制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偏袒,使用种种手段干预维权,为受理和审判施加些压力。

现在,刘仕诚接的这件案子,就面临着这种情况。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解除原来关系,签订新的合同,由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转换为合同制度职工,在这个过程中拿到补偿金完全合法合理。如果有的企业给钱,有的企业不给,职工完全听天由命,那未免太可笑。

“所以,为了社会稳定,还是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立案庭的人又说。

“那边半步都不想退,完全不是合作的态度。”刘仕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三)》,完全有理由立案。”

“不对。”立案庭的人摇了摇头,“刘律师,你搞错了。这家企业好几年前就已经改制,当时也已经告知了补偿金的事情,但是,原告直到今年才开始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明显已经过了两年期限。”

《金牌律师》第31章(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