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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係有約之國。又廈門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漢稅司:合併登明。
……
廈門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八月間,奉行准總理衙門咨:美國「顛理」船主前由臺灣運米到廈,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經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是否應罰抑准撤毀?迅速聲覆一案。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覈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臺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剋日撤交李領事銷燬,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領事)。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榮雅國: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臺灣道戚友處」,移由臺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臺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臺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鍼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砲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福州將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繙譯官兼辦全臺繙繙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八四~七八五。
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福州將軍文煜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奉行據合眾國駐廈白副領事申陳,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五日,欽奉伊國諭旨:「現署中國廈門口領事衙門繙譯薛明谷,著實授大合眾國辦理中外通商繙譯官;仍著駐劄廈門領事衙門,兼辦全臺繙譯事務。遇有中國各口通商交涉事務,准部隨時調用等因。並奉敝國吏部衙門行同前由等情,行局具詳請咨」等因。並准白領事照會前由,奉准此。經查各國派撥領事駐劄各口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理;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文,祇准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歷經遵照辦理在案。查繙譯官雖無與地方官文移往來之事,惟薛明谷究係何國人民?是否真正繙譯官?有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白領事申陳內均未聲明;當經移行查覆去後。茲據廈防同知劉良荃以「薛明谷係廣東華民,素在合眾國領事處充當通事,並無兼作洋商買賣;但其籍隸何處及何年到美國授繙譯官?均未探悉。隨假以公事,片請薛明谷到署諮詢。據稱現年二十七歲,原籍廣東廣州府番禺縣人;於咸豐八年飄洋遭風,到美國讀書,習得美國音語洋字;至同治三年回廣東洋關辦事,七年調在上海洋關,九年來廈在李領事公署充當通事無誤。李領事因病回國,蒙白領事陳奉美國諭旨授繙譯官」等語申覆前來。復查美國駐廈繙譯官薛明谷既經劉丞查覆係屬粵省華民,前充廈門美國通事,現授繙譯官,並無兼作洋商買賣;相應呈請核咨備案』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於美駐廈領事詰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一八~八二三。
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署閩浙總督文煜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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