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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情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嗣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砲臺,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復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並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臣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前件即經移行臺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旋奉院行:『據臺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學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元,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相符,未便遽行斷為捏造。自非提關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飭廳勒拘德興號限交追償,並乞札飭興泉永道催提吳阿成——即武生吳大成解交淡水廳收訊,以期完案」等情,行局一體轉飭遵辦』等因。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復:「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隨後飭據差稟:現在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姓衿族「不敢諱飾切結」呈繳。惟查該行戶德興號。敢於美商探臣行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方肯代為擔認;既保於先,斷不容飾卸於後。請飭淡水廳親提該保家德興號訊究吳阿成下落,著令跟交追贓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未據復到: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三七~九三八。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國公使鏤斐迪照會稱:
查本國駐廈門李領事官現回本國,本大臣派本國人施姓、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該口副領事官,暫行管理一切通商事務;俟本國國政特授有該口正領事人員,再為知照。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轉行知照該處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四三~九五二。
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閩浙總督李鶴年等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稱:『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論,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外國應辦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事年秋、冬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造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合併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係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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