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秦始皇奠定两千年专制基础(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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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秦朝推行如此严格的法制,统治者还以身作则,不敢越雷池一步,为什么后来也乱了呢?
那是因为秦朝的法律,除了“严”,还很“酷”,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轻罪重罚。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在于“以刑去刑”,让人不敢犯任何罪。因此即便是十分轻微的罪行,也会受到极其严厉的刑罚。比如说,五个人集体行盗,只要赃款价值超过一钱,就要斩左足!又比如说,甲偷盗了一千钱,乙知道这件事,受赃款一钱,对乙的惩罚是上交官府一盾。而一块盾牌的价值,至少在三千钱以上。前面说的百姓为秦昭王祈祷,每人被罚上交两套盔甲,更是轻罪重罚的典型案例。
其二,刑罚残酷,种类繁多。以死刑为例,就有具五刑、族诛、淹死、活埋、肢解等多种。其中具五刑最为残忍: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割舌,斩双足,再鞭笞,斩首,碎尸,全程实际上包括肉刑、死刑和辱尸三个阶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其三,徒刑不设年限。在秦朝,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被处以徒刑,那就是无期徒刑,终身失去人身自由,为官府服役。同时由于法律定得非常严厉,老百姓动辄犯法,再加上轻罪重罚,规定上交一甲、二甲、一盾的刑罚比比皆是,老百姓交不起罚款,就变成徒刑,导致刑徒数量高速增长。按照《史记》的记载,秦始皇用于修筑宫殿和皇陵的刑徒就有七十余万,如果再算上修长城和戍边的刑徒,恐怕不下一百万。而当时全国总人口约为两千万,刑徒的数量已经占到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以上。
其四,罔顾伦常。秦朝的法律,与儒家思想格格不入。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执行法律的同时强调人伦和感情。秦法则是单纯的法律,甚至鼓励“夫有罪,妻先告”,以获得免于连坐的机会。
这种严酷的法治,在天下初定、人心未服的特定历史环境中,确实使得秦朝能够得以迅速建立统治秩序,同时也为它的快速消亡打下了基础。
秦始皇治国策略之二:中央集权
《史记》记载,秦朝统一天下后,丞相王绾等人曾上书秦始皇,诸侯刚刚被消灭,燕、齐、楚地区偏远,如果不在那里分封诸王,恐怕难以维护朝廷的统治,请立诸位皇子为王,让他们为您戍守边疆,永享太平。
这其实就是延续周朝的做法。
秦始皇把这个意见交给群臣去讨论,绝大部分人都认为王绾说得有理,唯独李斯站起来反对。
李斯说:“当年周朝分封的子弟和同姓诸侯有很多,以为可以巩固王室的统治,开始那几代还算勉强可以,到后来就关系疏远,相互攻击有如冤家对头,诸侯们成天打仗,连天子也无法制止。如今海内一统,原来的诸侯国都变成了郡县,赏赐皇子和功臣由国家的税收承担,既方便又易于控制,天下百姓也断绝了其他念头。我斗胆问一句,本来已经是形势一片大好,为什么还要分封诸侯,给自己添麻烦呢?”
李斯的话,正中秦始皇下怀。秦国此时正处于一个历史的人字路口,向左走,是恢复封建制度;向右走,是中央集权的专制道路。秦始皇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他对群臣说:“天下人之所以饱尝战乱之苦,就是因为有那么多诸侯存在。如今我们刚刚打出一个统一的国家,又要建立诸国,这是为战争埋下种子啊!用这种方法来寻求国家的安宁,难道不是南辕北辙吗?李斯的意见是正确的,今后不用再提分封建国之事。”
有些人还是转不过弯来:“那谁来为陛下管理那么广阔的土地呢?”
秦始皇说:“有郡县。”
郡是春秋末年的产物,在战国时期被逐渐推广,成为各国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行政机构。
秦国最早设郡,均在边远地区,分别为西南地区的巴郡、蜀郡和北方的陇西郡、北地郡。在兼并的过程中,又不断在新占领的土地上设郡。
赵国故地有太原郡、云中郡、邯郸郡、巨鹿郡、雁门郡、代郡、常山郡;
魏国故地有上郡、河东郡、东郡、砀郡、河内郡;
韩国故地有三川郡、上党郡、颍川郡;
楚国故地有汉中郡、南郡、黔中郡、南阳郡、陈郡、薛郡、泗水郡、九江郡、会稽郡、长沙郡、衡山郡;
齐国故地有东海郡、齐郡、琅琊郡、胶东郡、济北郡;
燕国故地有广阳郡、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辽西郡、辽东郡;
百越及南越地方有闽中郡、南海郡、桂林郡、象郡;
匈奴地区有九原郡。
前前后后共设置四十六郡,郡的最高长官是郡守。为了防止郡守独霸一方,又设置郡尉负责地方军事和治安,设置郡监负责监督百姓和官吏。
郡下设县,县的最高长官是县令,不满万户的小县则为县长。县令和县长下设县丞、县尉,分权共治。
县下设乡,负责摊派徭役、征收田赋、管理治安等工作。乡吏有“三老”,负责教化;有“啬夫”,负责讼事和收税;有“游徼”,负责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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