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4/4页)
木马小说网www.mumahao.com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欽遵在案。本衙門查臺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紮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特旨派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自能悉心籌畫、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國有借用貴國兵船及兵頭二人赴臺各情,當經照會貴大臣:如有其事,照約禁阻在案。昨准貴大臣照復稱:『查新聞紙咨報雖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臺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中國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至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係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查來文內有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本衙門言及等語,上年日本國副島大臣來華,從未提說欲赴臺灣,亦未備文知照。貴大臣雖未聞日本傳宣明文,而新聞紙所述及福建函報,確有日本國兵船由廈門赴臺灣,並稱內有貴國船、貴國人並貴國兵頭二人在內,實已共見共聞。若日本國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處征伐生番之舉;彼此兩國既經有約通好,彼國人船或在此國洋面偶爾失險,亦當照約知會各該管地方官員查辦。今日本國竟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遽爾興師;此舉恐與各國公論未協,中國能置而勿論乎!又查貴大臣復文內稱:「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足見貴國例文所在,原應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來咨,據蘇松太道稟報:晤駐滬貴國總領事西,謂日本欲租美國「牛約」輪船裝糧餉、軍裝並屋料赴臺,經駐日本京城貴國大臣未允所請,船已退租;蘇松太道已劄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貴國大臣面達謝忱。是貴國駐日本大臣業已按約辦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會貴大臣希將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稱「未能干預其事」云云;貴大臣既奉欽命總理全權事務,豈不能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告以按約禁阻!若言未能干預,此後中外交涉應商事件,當如何商議?是貴大臣未免自輕統理事務之權。來文引條約內載「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本王大臣查條約第一款所載原不僅專指一國而言,惟載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必須相助調處」等語。本王大臣知照貴大臣者,正係照約辦理。此次日本國赴臺與條約未符,且有貴國人船在內;貴大臣駐華有年,辦事素稱公平,諒不以此舉為然。仍望貴大臣速即行文駐劄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務須按照條約辦理,以敦睦誼。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臺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頃准本國駐劄東洋欽差平大臣文稱:前在東洋總理衙門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員並租給東洋「牛約」輪船前往臺灣等因,已經平大臣詢問東洋總理衙門大臣:「向聞臺灣四圍係屬中國地土,此次往臺灣之役,有無中國允准之信」?據云並無中國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國與中國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請,即不准美國三人及「牛約」輪船同往臺灣;業經東洋總理衙門即不用其三人及輪船赴臺矣。然平大臣聞知李領事並輪船未經動身,其二兵頭聞已往臺灣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既如此辦理,甚屬妥洽;且行知廈門、臺灣等處領事官飭阻該二兵頭毋許幫助日本。並於本月十六日准貴親王照稱:已簡派沈大臣往赴臺灣相機辦理矣。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劄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稅務司赫德呈稱: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鈞劄內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劄委;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奉此。總稅務司除劄知該口稅務司知照外,理合備文申覆貴衙門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2007年台湾对外关系发展综述》八(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