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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駐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三~一一二四。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覆事。
昨准貴親王照會內稱:『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所述,日本國欲遣兵船往赴臺灣生番地方;並借用美國兵船,且內有美國兵頭。如有其事,請照約嚴為禁阻』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新聞咨報雖所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臺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既中國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劄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係屬本國駐劄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項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四~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准貴大臣照會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旗後副領事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等因前來。除業由本衙門分行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大臣查照,轉飭該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將軍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劄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臺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二五~一一二六。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赫德劄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臺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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