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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為照會事。
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有本國船名「■〈口柔〉■〈口柔〉哋喱」稟訴,伊於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臺灣往廈門,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離臺灣府約三十里擱淺,船半入沙;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並未傷人。後該船主往報臺灣府求其保護,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另有船名「■〈口辣〉■〈口基〉吐咑」,於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亦在臺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攜刀戟至;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竟被鄉民捉獲,奪除身體首飾、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深入十里之遙,收困八日,要索贖銀一千圓。後該船上人聞知,即往淡水港口訴於地方官,該官亦不即為出力。後報與外國人知,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而於船中棉花、什物、銀兩盡為一空,約值銀八萬圓等因。
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載:「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該地方官應為保護;時時查訪,免被鄉民殘害」;因臺灣海面地極危險,今二次稟訴,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凡於外國船隻,須加留心保護,即為出力;或通知鄉民里長:遇有被擱淺者,鄉民救護其人,該船貨當照外國例論功分贈,是亦情理;奚可乘危奪取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癸亥年六月十三日。
(見美國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臺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七八。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十四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咸豐十一年十一月,有本國商船「■〈口柔〉■〈口柔〉哋喱」由臺灣往廈門,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擱淺;往報臺灣府,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又另有商船「■〈口辣〉■〈口基〉吐咑」由上海往香港,亦在臺灣雞籠港口遭風被砂觸壞,被鄉民將其婦子擄去勒贖;往訴淡水港口地方官,該官亦不為力,致該船棉花、什物盡為一空:請飭地方官須留心保護等因前來。
查外國船隻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今據該船主等報稱「往報臺灣府及淡水地方官,不為出力」等語;本衙門查以上兩案,現尚未據該省咨報。除抄錄貴大臣來文咨行福建巡撫查明聲覆並飭地方官「嗣後遇有此等不虞之事,應隨時設法救護」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
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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