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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船與日赴臺並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三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係美國人,並有李領事官租給日本輪船等情;當經照會貴大臣按約辦理在案。茲准貴大臣照覆:『准本國駐劄東洋平大臣文稱,日本國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人並租用「牛約」輪船前赴臺灣,本大臣未允所請,即不准往臺灣』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據蘇松太道稟報:貴國大臣不准租給日本輪船並將李領事官等撤回,已劄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稱謝』。足徵貴國與中國素敦和好,貴國駐東洋大臣照約辦理,甚屬公平;本王大臣實深感佩也。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照知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具文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本兼署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咨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於日本遣兵赴臺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九~一一五九。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日本國於同治十年七月派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來天津,與李中堂議定修好條規,彼此畫押鈐印。八月間,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進京,本衙門以禮相待。同治十二年四月,大臣副島暨隨員柳原等復赴天津,將修好條規、通商章程公同互換,旋即進京。五月間,大臣副島派隨員柳原等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臺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擬遣人赴生番處說話等語。本大臣於晤談時,詢其原委;據隨員柳原等答復,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晣,為將來議辦張本。朝鮮之事,冀中國調停其間。若臺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之;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時因議論覲事未定,本衙門未便置詞。迨六月初,覲見禮成,大臣副島定期出京;本大臣等於送別時,言明嗣後彼此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本大臣等所以鄭重出之者,即指臺灣生番等事而言。大臣副島亦心領神會,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間,准各國駐京大臣知照並新聞紙所載及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日本國有兵船前赴臺灣,有事生番;經本衙門兩次照會日本國外務省,請其照復。旋奉諭旨:派沈葆楨為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復奉旨:派潘霨為幫辦大臣等因,欽此。隨據閩省奏報:日本國中將西鄉帶兵到閩,給閩浙總督照會;經閩浙總督按照條約、援引公法照會中將西鄉,請其早日回兵。乃中將西鄉不與該督照復,逕自領兵由琅■〈王喬〉登岸,焚毀牡丹等社,紮營番地。四月間,大臣柳原到滬,本衙門復辦給照會,並經上海沈道及應藩司先向詢問;後潘藩司抵滬,復偕沈道向大臣柳原詳細晤論,面議辦法三條,彼此立手書為據。潘藩司旋赴臺灣,偕臺灣夏道前往琅■〈王喬〉面見中將西鄉,交沈大臣所給照會及大臣柳原信函,逐條辯論;中將西鄉允一面致書大臣柳原,一面由廈門電報寄信回國,暫不添兵前來。潘藩司、夏道派人傳齊各社生番頭目,呈遞「嗣後無論中外商民遇有遭風,均當竭力保護,不敢再有欺凌、殺害、搶奪情事」切結存案。潘藩司即函致大臣柳原,請其即行函致中將西鄉查照前議,請示本國早日撤兵,以便中國派兵設汛,永相保護。大臣柳原以非印文,囑沈道函致臺灣換給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方能信致本國云云。沈道當即函致臺灣,而大臣柳原不候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忽爾自滬起身,由津進京。查臺灣之事,業經先後奉旨派沈大臣並潘藩司辦理,潘藩司並與大臣柳原、中將西鄉晤面商議如何辦法。此次大臣柳原既經進京,本大臣等自不能不與往來議論;即大臣柳原想亦欲將臺灣之事辦妥,再辦別事。恐貴大臣暨各國大臣未知其詳,除將始末緣由照會各國大臣外,特備文照會貴大臣;並將中國與日本外務省暨大臣柳原照會並信共八件,一並抄送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總署致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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