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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為照復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貴親王照會並憑單內開:『日本國兵往臺灣番社,中國與美國條約第一款內載「他國有何不公等事,一經照知,須從中調處」;曾於六月間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知衛大臣在案。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日本國亦認臺灣一帶地方均屬中國版圖;中國知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所有遇害難民,中國給撫卹銀兩;所有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等因前來。本大臣抵任以來,查驗中國、日本之美國公使,亦知條約所載從中善為調處之意;以警戒美國人不進日本軍營,亦勸日本不遣兵佔中國之地。且願從中相助,勸和兩國堅守貴尊之體。此數條之舉,俱合條款之意。今來文會議辦法、文據各條,本大臣聞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國不佔中國之地,而中國甘為議定和睦結案。來文所云「自宜設法妥為約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然明悉貴國自應知為君所為之分,應行仁德之倫。不但中國如此,即各國亦應如是。如他國之民到別國受害,彼國不保護受害者,即應受害人民之國自行查辦。至於日本人民在臺灣受害一事,中國給銀撫卹並給留用建房銀兩,亦屬君國應為之分。茲兩國幸已免動干戈,嗣後生番、熟番官長應教以道理,變為善區之妙也;本大臣實為忻喜之至!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照知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何赫珀(兼辦德國領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
法國領事官:李梅(駐福州口兼辦臺灣口,並兼西洋國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恆德遜(駐廈門兼辦臺灣口)。
日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滬尾口稅務司一員,係好博遜;雞籠口稅務司一員,係古道: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間,據前淡水同知陳培桂詳:勇首鍾鴻呈報伊子鍾長貴被羅來興等揚言奪犯銃傷斃命驗訊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台湾外交》九十(第2/2页)